1.“我們拒絕自帶飲料”和“禁止攜帶外國食品入內”
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因此,該條款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
二、“我們包廂最低消費XX元”
點評:《餐飲業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因為店家公告違反了相應的法律法規,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根據規定,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三、“本店消毒餐具收費X元/套”
點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餐具、飲具清洗消毒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清潔、消毒的餐具是餐飲經營者的義務,不應將這壹義務轉嫁給消費者,變相收取餐具消毒費。
四、“請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如有遺失,本店概不負責。”
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旅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營業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是酒店經營者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店堂告示屬於免除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格式條款。除非經營者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必要的值班人員、視頻監控安裝等。,消費者對財產損失還是需要承擔壹定的責任,不能“不負責”。
以上是通過通知、店堂公告等方式明確告知的霸王條款。,而且消費者在消費前要註意。目前,掃碼點餐的形式在餐飲行業較為常見,在掃碼點餐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類似上述霸王條款的消費陷阱,如:默認選擇付費紙巾、付費消毒餐具、付費壹次性餐具等。,而且在消費過程中壹定要擦亮眼睛。經營者上述霸王條款或隱形強制消費行為,或涉嫌違反法律規定或屬於不公平格式的條款,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協商無法解決的,可向消委會反映情況或撥打12315投訴;如果索賠直接經濟損失無果,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