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可分為經濟仲裁和勞動仲裁。1.經濟仲裁:申請經濟仲裁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仲裁協議;(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三)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2.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和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仲裁委員會不受理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仲裁申請。
根據《仲裁法》第三條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和繼承糾紛。這種糾紛是基於特定的身份關系。這種基於人的特定身份的權利義務關系壹旦產生,往往由法律直接規定,糾紛只能通過相應的法律程序解決。因此,這種糾紛不能仲裁。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這主要涉及不同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劃分,其中行政機關是國家專門設立的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構。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當事人不得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3.可以進行仲裁,但不適用仲裁法的範圍。根據《仲裁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勞動爭議和農業承包合同爭議不適用《仲裁法》。此外,從我國其他法律法規對勞動爭議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處理的具體規定來看,這兩類糾紛案件都應當進行仲裁,而仲裁是提起相應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只有仲裁解決後,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那麽,妳知道什麽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嗎?
法律依據
《仲裁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二條規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糾紛,因合同的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和解除而發生的糾紛,均可視為仲裁事項。
《仲裁法》全文司法解釋第三條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該仲裁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