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設立,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即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依法成立”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兩個條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相關組織的設立條件和程序,受委托組織的設立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因為委托處罰是代表行政機關行使處罰權,是行使壹種公權力,促使行政相對人履行行政義務,其主體應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實踐中,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僅限於原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事業單位”,還包括其他行政機關和組織。
(二)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受委托組織接受行政機關的委托,代為履行行政處罰職責,直接面對當事人。執法人員的素質和辦案質量直接影響執法水平和政府公信力。因此,受委托組織必須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的工作人員,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這是接受行政處罰委托的基本條件。只有擁有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的組織才能接受委托。
(三)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因之壹是行政活動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行政機關缺乏相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條件。所以很多委托行政處罰都需要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委托此類行政處罰時,應當重點關註受委托的組織是否具備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條件,是否具有足夠的技術能力承擔行政處罰。對於不能組織相應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不能委托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壹條
受委托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依法成立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
(二)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
(三)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