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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廣告法的禁用詞的處罰

對於語言極端的店鋪,壹旦發現違規店鋪,將會扣分罰款,罰款金額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直接關閉店鋪。壹旦客戶投訴極端條款並維權成功,賠償金額將由商家全額承擔。所以賣家要重視起來,自查自糾,及時改正和更改,避免被處罰。

2021廣告法中的禁用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中禁止使用的詞語如下:

1.食品廣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的加工工藝”等絕對化語言表述;

2.食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

3.不得在商品的包裝和宣傳頁上使用“國家免檢產品”字樣和圖案;

4.不得使用與藥物相混淆的詞語,不得直接或間接宣傳食品的治療作用,如對疾病的預防和治療作用,“降低血壓和膽固醇”,對輻射危害的防護作用,以及處方、治療、消炎、抗炎、祛痰、止咳、解毒、療效、預防和治療、防癌、腫瘤、增高、益智、抗癌等。

5.不使用祖傳、秘制等虛假詞語;

6、厲害、特效、全效、強大、神奇、高效、速效、神奇等誇張詞語;

7.沈丹、神仙等低俗或迷信的詞語;

8.保健食品廣告應當明確表示“本品不能代替藥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廣告費用五倍至十倍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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