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決定,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違反其他行政法規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律者,建議由執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勞動監察是指法律專門機關代表國家對勞動法律的遵守情況進行檢查、糾正和處罰等壹系列活動。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和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壹、勞動監察機構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制止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並責令改正。違反是可以處罰的,任何單位和職工都有權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違反勞動法的行為。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監察工作。勞動監察工作必須堅持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準確及時地糾正和查處各種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
二、勞動監察及相關法律制度分析1、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是指檢查、監督、整改、處罰等壹系列監察活動。,由法律監督主體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進行。勞動監察是保證勞動法有效實施的重要手段。本章從廣義上研究勞動監察和法律責任,涵蓋但不限於勞動監察制度。勞動監察和勞動監察是保證勞動法有效實施的主要環節。
2、勞動法律監督檢查制度
勞動法監督檢查制度是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制度。監督檢查的主要任務是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監督檢查的對象只有用人單位。監督檢查的內容是指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
調解是壹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是在第三方主持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說服雙方當事人,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理解,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活動。勞動爭議調解是指依法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作為第三方進行調解,依據法律、法規和事實,通過宣傳、說服、教育、協商,促使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相互理解、達成和解,從而解決爭議的方法和活動。調解有利於及時化解糾紛,防止矛盾進壹步激化,最大限度地減少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
壹、勞動爭議調解的概念勞動爭議調解是指企業與員工之間因工資、福利待遇、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和終止等問題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如專業人才機構、爭議調解中心)進行的調解協商,通過勞動爭議調解對法律咨詢和解決方法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