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法有哪些?第壹,談判。發生勞動爭議特別是工傷待遇爭議後,雙方應首先協商達成解決方案。這是最常見的,往往雙方都能接受。事實上,矛盾不那麽尖銳的工傷待遇糾紛,往往也是通過這個程序解決的。對於員工,要特別註意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因為遭受工傷的員工往往要在用人單位工作。如果過分強調通過訴訟解決問題,可能會給以後的工作帶來不便。當然,我們並不是說要和用人單位做出不恰當的妥協,而是想強調,協商是雙方最能接受、最有效的方式。其次,調解。調解本單位勞動爭議的是企業調解委員會。從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這並不是壹個必須的程序。但在解決勞動爭議方面作用很大,尤其是對於想留在自己單位的員工。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是壹種理想的選擇。第三,仲裁。勞動爭議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規定,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束對勞動爭議的處理。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需要強調的是,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也就是說,未經仲裁程序,當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後,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您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依照民事訴訟法和勞動法的規定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試用期為6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可以上訴。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
法律客觀性:
處理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壹調解、壹仲裁、兩審)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勞動爭議進行事實認定,並就權利義務關系作出裁決的壹種法律制度。勞動爭議仲裁的目的是公正及時地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壹條)勞動爭議仲裁遵循以下原則:調解應當合法、公正、及時、以事實為中心(《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