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自行解散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決定。強制解散時,清算組由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其專業人員中指定。
(2)進行清算。
清算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並開展下列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結束公司未完成的業務;
3.收集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余財產;
5.取消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三)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債權申報時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的不同,要求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未收到通知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申報債權。
(四)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並提交清算方案,報股東大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計劃的主要內容有:
1,清算費用;
2.應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3.應付稅款;
4.還清公司債務。
(五)公司財產的分割。
清算組在支付上述費用後,將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對剩余財產進行重新分配(股份公司按照股權進行分配)。
(六)吊銷許可證。
清算組終止分配後,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主管機關批準後,申請註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