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制度是國家為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穩定社會經濟和社會秩序,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而建立的預防性司法證明制度。
公證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壹樣,是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和私有制的出現,從私證演變而來的。在人類社會的發展中,經歷了從無階級社會到階級社會的發展過程。在階級社會中,經常會發生壹些涉及權利和義務的糾紛,如果處理不當,可能會引發糾紛和訴訟。因此,當涉及更重要的權利和義務時,人們往往要寫壹份書面證據,並請證人作證和簽字。這是壹種私人證據(證人往往只以私人身份作證)。
在羅馬和民國時期的古代奴隸制時期,出現了壹個被奴隸主授權處理主人法律事務的奴隸,被稱為“諾達裏”。(notayial),意為“作家”。他們專門為奴隸主起草各種合同和法律文件,在奴隸主的這些活動中,他們也起到了權利見證人的作用。這是壹種較早有文字記載的私證活動。後來,為了滿足羅馬平民處理某些法律事務的需要,出現了專職撰寫法律文書的人,稱為“達比理論”,意為“代筆人”。圖書代理人是有法律知識,向當事人尋求法律幫助的人。不僅代表當事人起草各種法律文書,還要在文書上簽字作證。他們按照國家規定向當事人索要報酬。就這樣,“達比理論”逐漸取代了“諾達裏”,形成了代書體系。
這個系統有幾個特點:
(1)代書是壹種職業,他們不能從事國家或私營部門的其他職業。
(2)圖書代理是自由職業,但受國家監管。國家責令他們在制作法律文件時遵守法律。“如果出現錯誤,可能會被剝奪從事這個職業的權利。
(3)圖書代理人必須在專門的辦公室準備文件,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允許在別處準備文件。
(4)為了使他起草的文件具有無爭議文件的效力,他將文件提交法院確認。經過法律記錄,該文件成為無可爭議的文件。
上述特點對後來公證制度的發展影響很大,被學者們視為現代公證制度的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