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執行董事,是指不設立董事會的小型有限公司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位。執行董事的職權由相關法律和公司章程嚴格規定。
壹、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設立執行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壹條: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在公司章程中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執行董事的職責
董事會至少有壹名成員是執行董事,執行董事有責任積極履行董事會的職能或指定的職能職責。
因未能充分合理地行使董事會職能而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在發生時原因不明確屬於某壹董事的責任劃分的,全體執行董事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公司法》對董事會的規定,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也可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股東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