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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執行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主觀性:

我們都知道,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執行董事,是指不設立董事會的小型有限公司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位。執行董事的職權由相關法律和公司章程嚴格規定。

壹、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設立執行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壹條: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在公司章程中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執行董事的職責

董事會至少有壹名成員是執行董事,執行董事有責任積極履行董事會的職能或指定的職能職責。

因未能充分合理地行使董事會職能而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在發生時原因不明確屬於某壹董事的責任劃分的,全體執行董事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公司法》對董事會的規定,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也可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股東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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