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不得隨意處置。根據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壹責任人,應當制定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相關規章制度和發生事故時的應急預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和專業知識、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理的培訓,並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相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健康受到損害。
禁止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場所傾倒、堆放或者混入其他廢棄物和生活垃圾中。如果有陸地通道,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醫療廢物必須通過水路運輸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嚴格的環保措施後,方可通過水路運輸。禁止與旅客在同壹運輸工具上運輸醫療廢物,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違反規定轉讓、買賣、郵寄、航空運輸、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者、買賣者、郵寄者、托運者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罰款。
法律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汙染防治和衛生效果進行檢測和評價。檢測和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檔案,每半年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