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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項目的變更是指

法律分析: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註冊事項變更。許可事項變更是指企業負責人、生產範圍、生產地址的變更。登記事項變更是指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列事項的變更。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變更的決定。不予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變更生產範圍或者生產地址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提交與變更有關的相關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項目變更和註冊項目變更。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範圍、註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加或減少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變更。登記事項變更是指除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申請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向擬開辦企業所在地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立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的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配制的決定。擬設企業籌建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驗收。原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啟動條件組織受理;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藥品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第十六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項目的,應當在許可項目變更的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項目。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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