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刑法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爆炸犯罪雖然造成了壹定程度的危害,但未達到上述嚴重程度,仍應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根據《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爆炸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是極其嚴重的。行為犯的定義是壹個有爭議的概念。
在英美法系國家,它受到判例法特點的影響。傳統刑法理論壹般不把行為犯作為壹種犯罪類型來研究。只是近幾年來,隨著英美法系國家立法的增多和國際刑法理論的交流,犯罪行為的概念才引起了壹些學者的註意。有學者將那些以危險行為而非危險結果定義的犯罪稱為“行為犯”。犯罪結果的定義我國刑法理論中對犯罪結果有兩種不同的解釋:是指以實際犯罪結果為標誌的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