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保護成品油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市政府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零售和倉儲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商務部負責起草成品油市場管理法律法規,起草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全國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加油站和倉儲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本轄區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