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方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
三方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也可能有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有兩個方面。違反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需要支付。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三方協議
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形式,可以解決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壹系列相關問題。
畢業生到單位報到(憑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生畢業報到證),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三方協議自動終止。
三、違約金與經濟補償的區別
1,構成元素不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有過錯的除外。而如果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導致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要求壹方違約。
2.計算基點不同。違約金的具體數額要根據具體損失而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不是勞動者因解除勞動合同所遭受的損失,而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所做的貢獻。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越長,離職時獲得的經濟補償就越多。相反,工作時間越短,經濟補償越少。
3.功能不同。違約金的功能主要是補償守約方因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失,而經濟補償金具有雙重性,壹方面具有補償的性質,另壹方面,在不可歸責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原因時,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註意義務的效力所衍生的義務,其法律性質是對被雇傭勞動者的離職補貼。
問題中的三方工作,應該是針對部分未畢業大學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的三方協議。畢業生單純違反三方協議會要求學生支付違約金。事實上,三方協議並不代表勞動關系的正式形成,協議中違約金條款的法律效力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