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第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國家、省、城市社區有關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本社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
本章程適用於根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居民和社區成員。
文章
本章程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社區居委會實施。
第四條
社區居委會在組織實施社區事務中,依法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和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指導。
壹、約束力不同
1.社區居民公約:公約主要依靠自願履行。當然,也可以規定壹些強制性條款,但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例如,不得罰款、人身脅迫、人身侮辱等。).
第二,制度的主體和程序不同。
1.社區居民公約:嚴格來說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通過協商達成的協議,比如國際公約。
2.社區居民自治章程:有生產資質的單位要按照壹定的程序來制定,比如學校的章程。
第三,內容不同
1.社區居民公約:內容很廣,只要不犯法就行。
2.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受制定機關職能和職責的影響,更多的是對壹些原則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據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共六章三十條,附《社區居民公約》八條。
第壹章
總則《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第壹條至第五條明確了社區居民黨支部、居委會和各類組織的權利和責任。
第二章
《社區自治組織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第六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了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居民委員會和居民小組的職能。其中,第六條和第七條明確了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參會人員條件和表決方式。第八條至第十條明確了社區居委會成員的職能、任期和責任。第11條和第12條規定了居民小組的人員結構和職責。
第三章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第13條至第15條規定了社區居民的定義、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居民議事規則《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了居民議事的內容、方式和原則。
第五章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第19條至第28條規定了社區居民委員會、各類組織、居民和駐社區單位之間的互動關系,以及在社區居民自治中應當履行的責任、義務和職能。
第六章
《社區居民自治補充條例》第29-10條補充了條例的效力。
《社區居民公約》第壹條至第八條明確了社區居民在社區治理中應當發揮的積極作用,弘揚公序良俗,促進法治、德治、自治的有機融合,推動營造* * *建* *治* * *享社會治理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