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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文書的送達方式

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采用不同的送達方式:壹是采用直接送達,直接送達達不到目的時,可以采用留置送達;留置送達失敗的,可以郵寄送達;無法郵寄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下列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

(1)直接發貨。行政處罰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收件人是自然人,我會簽收。本人不在的,可以交與本人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並在送達回證備註欄註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代理人或者其書面指定的代理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上述相關人員在送達回執上的簽字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是自然人,受送達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拒絕簽收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和其他單位的人員到場,見證送達情況和過程,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行政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由受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按照上述程序留置送達。

(3)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件投遞應通過國家法定郵政部門,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方式進行,郵件回執應歸檔保存。

(4)公告服務。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行政執法文書。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行政檔案中記錄理由和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

第八十九條受送達人或者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

第九十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收到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受送達人要求提供紙質文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以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

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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