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發貨。行政處罰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收件人是自然人,我會簽收。本人不在的,可以交與本人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並在送達回證備註欄註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代理人或者其書面指定的代理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上述相關人員在送達回執上的簽字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是自然人,受送達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拒絕簽收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和其他單位的人員到場,見證送達情況和過程,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行政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由受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按照上述程序留置送達。
(3)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件投遞應通過國家法定郵政部門,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方式進行,郵件回執應歸檔保存。
(4)公告服務。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行政執法文書。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行政檔案中記錄理由和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
第八十九條受送達人或者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
第九十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收到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受送達人要求提供紙質文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以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
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