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規定,易制毒化學品運輸實行許可制度。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和運輸實行許可制度;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也實行許可證制度。
易制毒藥品的購銷運輸管理形式是怎樣的?
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範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進出口,防止易制毒化學品用於制造毒品,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進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壹類是可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三類是可用於制毒的化學配方。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列於本條例附表。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部門、衛生部門、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綜上,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二十壹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檢查制度。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供應、持有和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管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禁止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