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官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準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和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
第二,法官依法應享有的權利
(壹)法官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宅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控告;
(8)辭職。
三、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 * *法官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具有普通高校法學學士學位及本科以上學歷;或普通高校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及以上學歷;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其他相應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六)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其中,取得法學碩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的,可分別放寬至四年、三年。
(七)新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前款第(五)項規定的學歷確有困難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批準,可以在壹定時期內放寬擔任法官的學歷條件至本科畢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二十六條法官實行單獨的職務序列管理。法官分為十二個等級,即首席大法官、壹級法官、二級法官、壹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壹級法官、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