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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權利?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主要訴訟權利和法律義務有: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幹涉;有權查閱案卷,了解案情;有權會見和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許可或者同意,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權申請休庭;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有權提問;有權對證人、證言進行詢問、質證,對證據提出異議;有權申請新的證據;有權參加法庭辯論;有權拒絕辯護;經被告人同意,有權代表被告人上訴;有權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百四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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