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脅迫參與犯罪的人,雖然已經參與了犯罪,但是被某種外力強迫參與,或者被蒙蔽參與犯罪,在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對較小。因此,在共犯中,被脅迫的共犯承擔的刑事責任最小。對脅迫犯罪者的懲罰原則如下:
1.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追究其犯罪責任,但是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對於被誘騙參與犯罪的,不壹定構成犯罪,需要具體分析認定。
認定強制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故意脅迫。主要表現在明知會引起對方產生恐懼心理而故意威脅,並希望對方因脅迫而做出某種意思表示;
2、實施脅迫;
3.壹方因受脅迫而訂立合同;
4.脅迫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脅迫是壹種違法行為,涉及威脅或恐嚇他人,通過不正當手段強迫他人做某件事或放棄某項權利。判斷是否構成脅迫,需要考慮是否存在威脅、強迫他人行為、不正當手段以及強迫行為的正當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50條
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52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