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指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最重要的主體是消費者,保護的核心是消費者權益。消費者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相關法律保護。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此外,農民購買和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也應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四項原則,具體如下:
(1)經營者應當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原則;
(二)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國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
(四)壹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原則。
這四項原則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指導思想,也是市場經濟中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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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誠實信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註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
賓館、商場、飯店、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履行安全保護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