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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新政策

校外培訓的新政策如下:

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認定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開展校外培訓,同時有專門的培訓場所或者符合線下培訓的特定網站或者應用的線上培訓。

培訓從業人員有二人以上,並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責令其停止舉辦,退還所收取的費用,並處舉辦者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在擅自開展學科隱形變異培訓並給予補償的情況下,列舉了“上線”、“轉入地下”、“換馬甲”等三種隱形變異行為及兜底條款,規定了警告最高可處65438萬元以下罰款的法律責任。同時,《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中小學在職教師無償進行懲戒性培訓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非法校外培訓活動存在,仍然為其提供場所的;網絡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用戶通過即時通信、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非法開展網絡校外培訓的。,並且仍然為他們提供服務。

壹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從重處罰。其中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退還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直至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許可證。

此前,教育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曾出臺《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因故意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不得受聘為校外培訓從業人員。

教育部還全面實施了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準入查詢制度。《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用和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退還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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