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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德國憲法下的德國最高權力機構是聯邦議會還是皇帝?

1871德意誌帝國憲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1)行政權:德國被定義為聯邦君主立憲制,帝國中心的普魯士王國占據特殊地位,擁有很大的行政權;皇帝和宰相是帝國國家權力的中心;議會沒有實權。各州地位不平等,各州成了聯邦政府的地方自治單位,失去了獨立性。從法律上肯定了德國統壹的事實,有利於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

(2)立法權:聯邦議會(上議院)權力很大,議長為帝國首相,成員由君主任命;負責法律的審批;帝國議會(下議院)權力較小,雖然有立法權,但任何法案都要經過聯邦議會和皇帝的批準才能生效,沒有行政監督權。說明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帝國議會是完全從屬的。意味著德國資產階級在國家機構中只獲得壹小部分權力。

(3)憲法規定了德國的軍事制度,將普魯士軍事法律適用於全國,確立了帝國軍國主義制度。

評價:德意誌帝國是壹個不完整不完善的資產階級代議制。憲法確立的君主立憲制帶有濃厚的專制色彩,國會只是個擺設,普通民眾並沒有獲得多少實際的政治權利。重新統壹後,德國保留了君主制,並授予了很大的行政權。所有重要的軍事和政治職位都被勇克地主接管,軍國主義傳統得以延續,這阻礙了民主政治改革的徹底完成。

但是,民族國家的統壹建立了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進入了資本主義歷史的新時代。此後,在帝國政府的保護下,資本主義經濟迅速發展,成為世界強國之壹。

世襲的德國皇帝仍然保持著封建專制時代的權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軍事於壹身。雖然皇帝的權力受到議會的限制,但聯邦議會和帝國議會實際上只是皇帝的禦用工具,聯邦議會主席也是皇帝任命的帝國宰相。天皇有權召集和解散議會,提出法律並要求議會通過,任命和罷免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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