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電子商務法有什麽特點?
(1)商業物業。商法是調整商事主體和商事行為的法律規範。
(2)技術性。在電子商務法中,很多法律規範都是直接或間接由技術規範演變而來的。
(3)開放性和兼容性。所謂開放,就是電子商務法要對全球所有地區和技術網絡開放;所謂兼容,就是電子商務法要適應各種技術手段和傳播媒介的對接和融合。
(4)國際性。電子商務固有的開放性和跨國性,要求全球範圍內的電子商務規則應該協調壹致,基本壹致。通過許多國家的共同努力,應該而且能夠制定電子商務法。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為這種協調奠定了基礎。
二、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
1,功能對等原則
是指當電子單據、票據或其他單據具有與傳統紙質單據、票據或其他單據相同的功能時,其法律效力在法律上應當得到肯定和平等對待。
2.媒體中立原則
意味著法律應當平等對待交易是采用紙質媒介還是電子媒介(或其他媒介),而不應因交易中使用的媒介不同而區別對待或賦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術中立原則
意味著法律對電子商務的技術手段壹視同仁,不限制或禁止任何技術的使用,在法律效力上不對具體技術區別對待。
4、最小程度原則
意味著電子商務立法只是為電子商務掃除現有的障礙,而不是建立新的系統的電子商務法,而是在最小程度上制定新的電子商務法,盡可能將現有法律適用於電子商務。
三、電子商務法的立法背景
電子商務是指通過電子行為進行的商業活動。1996《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代表了這壹觀點。廣義的電子商務是指通過電子行為進行的民商事活動。商事活動的範圍由民商事活動所涵蓋。
易通說,商事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民事活動,民商事活動的外延明顯大於商事活動,不僅包括商事活動,還包括非商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事實上,電子商務中的“生意”是名不副實的。它不僅包括“商業行為”,還包括非商業行為,如自然人之間的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法必須能夠覆蓋電子商務的大部分領域,但不可能將電子商務領域的所有問題都納入自己的調整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