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的焦點是企業對員工進行罰款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說到底,企業是否有權罰款?
1.分析這個問題,首先要確定罰金的性質。
從法律上講,罰金是剝奪公民財產權利的行為,屬於財產刑的範疇。本質上,它是壹方對另壹方單方面剝奪經濟資源。這種剝奪在形式和實質上都必須有嚴格的法律依據。
2.企業有權力罰款嗎?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對財產的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這裏《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罰款處罰實行罰款機關與罰款收繳機構分離的制度。除按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所以只有行政機關才有罰款的權力,民營企業是營利性的經濟組織。規章制度中設定罰款條款本身在法律上沒有依據,無權作出罰款決定。關於企業罰款權的法律來源,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2已於2008年廢止。
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企業設立罰款制度沒有法律依據,對勞動者沒有法律約束力。
即使有人認為《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是“無禁止即自由”,企業可以被罰款,但我還是不敢認同這種觀點。因為罰款的性質屬於公權力的範疇,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必須基於法律法規來作出。所以企業罰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司法實踐中,勞動仲裁委和法院大都會認為,用人單位無權直接對員工處以罰款,企業處以的罰款大多無效,員工有權拒付或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