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假是指在職職工分娩前後的休假待遇,是對在職職工的保障,是重視女性身心健康的體現。增加產假的新政策,也是為了讓女性在生育後有足夠的時間恢復,保證有足夠的產後恢復期;
2.女職工法定產假不少於14周,即8天,其中產前15天,難產期間15天。每多生壹個嬰兒,增加15天,流產不滿四個月的,享受15天。流產滿四個月的,享受42天產假;
3.符合晚婚晚育條件的女職工,增加產假30天。剖宮產第壹困,98天增加15天。晚婚晚育的,在98天的基礎上增加30天。懷孕7個月以上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休兩個半月的產前假;
4.隨著二胎政策的全面開放,產假天數也發生了變化。從之前的98天到128-158天。對於生活在廣東、甘肅、黑龍江、海南、河南等省份的母親來說,產假長達近6個月,母親甚至可以休壹年;
5.產前假工資的80%。懷孕7個月以上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工作許可,可以休兩個半月的產前假。當地法律法規要求休假的部分情況,經單位批準休假,工資按當年職工月實際工資標準的80%支付;
6.根據這壹規定,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為已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支付。
產假什麽時候開始?
產假壹般從分娩前15天開始。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產假是指勞動婦女在分娩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為分娩前半個月至分娩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分娩前後可長達四個月,女職工可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解除或者以其他形式終止勞動合同。
綜上,產假壹般從分娩前15天開始,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發放。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15天。
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5天產假,流產滿4個月的享受42天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