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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民事訴訟”考點解析:合並、追加、變更訴訟

第壹節訴訟合並

壹、合並的意義

?在壹個訴訟程序中同時解決多個糾紛或多人的糾紛,增強訴訟制度解決糾紛的功能,減少矛盾判決,盡可能滿足訴訟經濟的要求。

二是訴訟主體合並

(1)概念:訴訟的主要要素是多數訴訟,必要時訴訟也是如此。

(2)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發生,也可以在訴訟進行中發生。應當符合訴訟條件的規定。

第三,訴訟標的合並

(1)概念:訴訟的客觀要件是多數人訴訟。

(2)條件:

1.幾個訴訟必須由同壹原告在同壹訴訟中向同壹被告提起。

2.上訴法院對幾起合並訴訟擁有管轄權。

3.合並訴訟必須屬於同壹訴訟程序。

4.原則上,合並後的訴訟之間應該存在關聯。

第四,合並的訴訟準備

(1)客觀預備合並:同壹原告請求法院審理同壹被告提起的不能並存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訴訟中的壹個(第壹個訴訟),在法院認定第壹個訴訟不合理的情況下,再請求法院審理第二個訴訟(預備訴訟)。

(2)主觀預備合並:壹方由第壹方和第二方組成。如果法院駁回了第壹方的請求,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審理第二方的請求。

(3)支持者的意見:

1.它屬於當事人處分權的範圍,符合民事訴訟法辯論主義的立法精神。

2.有利於防止裁判沖突,統壹解決糾紛,符合訴訟經濟原則,避免原告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保護原告的實體權利(包括避免消滅時效),防止被告推卸責任,拓展訴訟制度的糾紛解決功能。

(4)反對者的意見:

1.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穩定,程序保障不足。

2.很難維持合審的狀態,以至於法官之間無法實現統壹。

3.實際上是在審判層面損害了下壹方的利益。

第二節訴訟的追加和變更

?訴訟的追加和變更包括當事人的追加和變更以及訴訟標的的追加和變更。究其原因,在於以適當的訴訟標的為審判標的,從而實現糾紛的適當、真實解決。

壹、追加和變更訴訟的條件

(a)經被告同意

(二)不得妨礙被告人的辯護和正常的訴訟程序。

(3)不得包含非上訴法院專屬管轄權下的訴訟標的。

(四)必須能夠適用相同的程序。

(五)原則上應當在原訴第壹審辯論結束前提出。

二、追加和變更訴訟的程序和審理

(壹)在簡易程序中,書記員在筆錄中記錄。

(二)在普通程序中,提交起訴狀並預交訴訟費。

(三)法院應當審查是否符合追加或者變更訴訟的條件,也應當審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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