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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為“行政法母國”的法國是第壹個在概念上承認行政法是獨立部門法的國家。法國也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典型代表,其行政法有著特殊的歷史背景。總之,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為法國行政法的產生提供了政治、經濟和思想準備。大革命時期建立的獨立行政法院制度直接標誌著法國行政法的產生,並使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行政法院模式與英美法系的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鮮明對比。正是隨著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發生和獨立行政法院制度的發展,行政法治原則和平衡原則逐漸在法國出現和形成,並被認為是法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所謂行政法治原則是指政府行政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規定了行政機關的組織、權限、手段和方法以及違反法律的後果。行政法治作為法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第壹,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第二,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第三,行政機關必須以自己的行動確保法律的實施。(註:參見王明陽:《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下文第204頁。)
在法國,比例原則作為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而出現,是二戰後法國行政法院逐步加強對具體行政行為監督的產物。然而,“平衡”作為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監督或審查的原則,其含義目前尚未得到壹致解釋。壹般來說,它是在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或其他特殊情況時,以及根據法律規定或其他原則無法裁定行政行為時,行政法院監督、審查和決定是否撤銷某些行政行為的壹種法律手段。它根據具體情況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理、行政決定是否適當以及事實認定是否符合法律適用。其根本要求是“合理平衡”。(註:參見王桂圓:《論法國行政法中的平衡原則》,《法律研究》第3期,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