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不得向保險人索賠。下面結合具體案例進行簡要分析。
在財產保險中,作為保險標的的財產經常發生轉移。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標的的受讓人繼承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保險標的中的保險利益。
案例壹:李某、董某與*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2011)鄭敏司終字第1793號]保險合同糾紛案,涉案貨車登記所有人為李某,其將本案車輛協議轉讓給董某,但董某仍以李某名義投保。壹審法院認為,保險事故發生時,李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李不能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故對李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董作為承運人已向保險公司辦理了國內道路貨物運輸保險。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是有效的,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後,有權向保險公司索賠。二審法院支持壹審法院的這壹觀點。
案例二:在“倫某與中國*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壁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2011)山民初字第3582號)中,倫某購買了李某的汽車,在汽車所有權過戶前,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勸說倫某以當地村委會為被保險人,對汽車進行了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投保。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以車輛未辦理保險過戶手續為由拒絕理賠。法院認為,村委會既不是該車的實際所有人,也沒有該車的任何保險利益。從隨後的汽車過戶情況來看,確認本案保險合同的實際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為原告倫。本案中,簽訂保險合同時,倫某具有可保利益,保險公司將被保險人列為村委會是錯誤的。事故發生時,倫某已取得該車的所有權登記證明,故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自始至終為倫某,無需辦理保險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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