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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的三個條件是什麽?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有以下三個條件:

1,演員有相應的能力。

《民法通則》規定,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它包括兩層含義:壹是指行為人內在意思與外在表達行為壹致的狀態。二是指當事人以自由意誌為前提,表達自己意誌的狀態。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不違反公序良俗,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擴展數據

1,無效民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壹個獨立的概念,其本質是法律行為,但在實踐中,民事行為不壹定是合法的。因此,我國民法創設了民事行為的概念。

下列行為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務民事行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追認,效力在不追認期間確定。

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行事。

其中,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的行為無效,損害個人利益的行為是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5)違反法律或社會利益。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2.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下列是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

2)明顯不公平

此外,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和期限,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附條件成立時生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附期限屆滿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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