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和羅馬被認為是西方文化的主要發源地。就司法制度而言,古希臘和羅馬都采用了奴隸主或自由民集體審判的模式。比如古希臘的眾多城邦中,斯巴達和雅典是最具代表性的兩個。其中,前者采用貴族政體,後者采用民主政體,但二者在司法活動中都實行“集體負責制”。當時斯巴達的司法權屬於長老會議,即貴族代表會議。長老理事會由28人組成。成員從年滿60歲的貴族中選出。城邦發生重大案件時,長老理事會會進行“審判”,聽取當事人和相關證人的陳述,並做出裁決。可見那些貴族代表其實就是* * *裁判訴訟的法官[1]。當時雅典的司法權屬於所有自由民組成的人民議會。當地居民發生訴訟糾紛時,會召開公眾會議進行裁決。這就相當於說所有的自由人都是法官。公元前6世紀,雅典著名政治家梭倫領導了壹系列改革,其中之壹就是建立陪審團法庭。陪審團法官從年滿30歲的雅典公民中選出,然後按照壹定的順序輪流參與案件的審理。參與每次審判的陪審團法官人數約為法院陪審團法官總數的十分之壹。審判結果將由陪審團法官投票決定。投票方法是往投票箱裏放石頭[2]。這大概是西方國家最早的陪審團制度。古希臘的民主政治和陪審制度與現代的民主政治和陪審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在現代民主政治中,個人壹方面從屬於群體,另壹方面又享有作為個體的獨立和自由。但在古希臘民主中,個人完全從屬於集體。古羅馬的司法權原本屬於人民議會。雖然暴動、叛亂、殺害奴隸主等重大刑事案件由臨時專門機構(類似後來普通法國家的大陪審團)進行調查,但最終管轄權仍屬於人民議會。公元2世紀,羅馬共和國建立了刑事法庭,司法職能與行政職能分離。但這種刑事法庭仍然具有人民集體負責的性質,因為法官是從公民(通常是貴族或富人)中選舉產生的,每年改選壹次,每個案件必須由30至40名法官審理。[3]這種集體裁決的模式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西方國家奴隸主民主的特征,其中蘊含著陪審制度的思想文化淵源。然而,羅馬帝國的滅亡阻止了古希臘和古羅馬的陪審團制度發展壯大。古希臘羅馬的“陪審團”不具備現代陪審團制度的意義,但它是古希臘城邦和古羅馬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古代直接民主的體現。正是這壹文明源頭為歐洲法律文化播下了民主的種子,形成了歐洲法律文化中外行人參與司法訴訟的傳統,對後來的歐洲法律文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並通過歐洲影響了世界。後來,西方陪審團制度的發展中心從歐洲大陸轉移到了英國。世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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