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有哪些關於帶薪年休假的法律規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即連續工作12個月的員工才有資格享受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按照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與年假“連續”的資格不同,年假天數的計算方式是“累計”。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條職工為新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未休年休假天數按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個完整天數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在公司的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探親假、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因工傷停工留薪期不計入年休假。
第七條職工享受寒暑假超過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職工因工作需要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休年休假天數。
二、帶薪年休假如何計算工資?
帶薪年假的薪酬是很多員工關心的問題。其實關於帶薪年假的工資主要有兩種情況。下面分別介紹壹下。
1,帶薪休假工資
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員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裏的特殊之處在於如何理解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其他績效工資制的員工的正常工資。對於這些員工來說,要先算出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不包括加班費,再除以帶薪天數,得到正常日工資。
2.無薪休假的處理
只有當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自身原因書面提出休年休假時,用人單位才能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其他情況下,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應休年休假天數,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這意味著,即使用人單位沒有征得勞動者同意安排年休假,沒有為離職勞動者休年休假,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者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同時,用人單位未依法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未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用人單位除應當支付年休假工資外,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的數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年假什麽情況下允許過期?
在這種情況下,勞動法規定公司本身是彈性排班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公司《員工手冊》有相關規定的,逾期視為自動放棄,員工確認了的,實際上是可以的。在日常工作中,年假的計算壹般是根據當年的年假天數和在公司剩余的日歷天數。折算後,不足1滿日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以上內容簡要分析了“我國有哪些關於帶薪年休假的法律規定”這壹問題。可以了解到公司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考慮員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識。如有其他問題需要咨詢,歡迎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