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購置稅減免的範圍包括:
1.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及其外交官使用的車輛免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購計劃的車輛,免稅;
3.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4.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揮、巡查、調度、防汛(警)和聯絡專用車輛(以下簡稱防汛、森林消防專用車輛)免稅。
5.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購買的1國產車免稅;
6.長期定居中國的專家(以下簡稱來華專家)進口自用汽車1輛,免稅;
7.有國務院規定免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減稅。
車輛購置稅是我國對購買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
車輛購置稅由車輛註冊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購買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是我國對購買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所以繳納車輛購置稅是公民購買新車後的基本義務。
綜上所述,車輛購置稅是對我國購買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壹)檢查納稅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場所檢查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業務;
(三)責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詢問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前往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或者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存款賬戶查詢許可證書》,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獲得的信息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