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統計法有兩個鮮明的特點:壹是統計法規定的內容是統計工作中的壹些根本性問題,包括統計管理制度、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設置和基本職責、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統計資料的公布等。
第二,統計法在統計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統計行政法規、地方性統計法規、統計規章和統計規範性文件的依據。統計行政法規、地方性統計法規、統計規章和統計規範性文件不得同統計法相抵觸。
我國現行統計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統計法》於2003年2月8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於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統計法的決定,對統計法進行了修改。2009年6月27日,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統計法》進行了修訂,該法於2009年6月27日起施行。
統計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統計法,高於其他統計法律制度。現行的統計管理法規主要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統計法實施條例》是對統計法規定的職責、權力、權利、義務和行政程序的具體規定。《統計法實施細則》是根據《統計法》的規定,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頒布的。
2000年6月2日國務院批準《統計法實施細則》,2005年2月6日修訂,2007年4月6日國務院修訂。
2.全國人口普查條例。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是調整全國人口普查所有參與者行為規範的統計行政法規。2010年5月24日國務院第576號令發布,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
3.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是調整全國經濟普查所有參與者行為規範的統計行政法規。2004年9月5日,國務院第415號令頒布實施。2018 8月11國務院第702號令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