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情況。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情況。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信息。公告內容應當包括職業病防治措施、職業病診療、職業健康監護等方面。

為了加強職業病防治,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國家頒布了壹系列法律法規。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信息。公告內容應當包括職業病防治措施、職業病診療、職業健康監護等方面。公告牌應設置在工作現場、辦公區、休息室等容易被工作人員發現的地方。公告內容應簡明扼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敘述,並用圖片或圖表加強。公告還可以配合職業健康教育活動,進壹步加深勞動者的危害防護意識和技能。用人單位公告欄的設置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缺少公告欄或公告內容不完整的用人單位將面臨行政處罰。此外,非法制造、銷售、使用職業病危害物質的單位,也要在醒目位置設立公告欄,公布相關信息。如果不符合要求,也會受到行政處罰。

如果用人單位不在顯眼位置設置公告欄,會受到什麽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或者公告內容不全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罰款的數額視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而定,最高不得超過上壹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3%。

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設立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的相關信息。公告內容應當包括職業病防治措施、職業病診療、職業健康監護等方面,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缺少公告欄或公告不全的用人單位,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在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病職業史和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收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在30日內作出裁決。當事人有責任在仲裁過程中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控制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終結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職工的治療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規定》的方式支付。

  • 上一篇:銀行招聘考試筆試真的很難嗎?
  • 下一篇:電車是否屬於車輛購置稅範圍?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