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工作要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基礎,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免受危險和內外威脅,以及確保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安全生產法在性質上應屬於行政法,屬於特殊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關系的法律的總稱。壹般行政法是調整壹般行政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特別行政法是指調整特別行政關系和調整各行政部門行政管理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安全生產法主要是從安全管理部門的角度來規範安全管理,其主要內容是規定政府在安全管理中的權利和責任,以及企業和個人在安全生產中的義務和責任。
《安全生產法》規定了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權力,也規定了公民、法人有被管理的義務。同時規定了違反安全生產法的行政處罰。
因此,該法在性質上應歸為行政法。
雖然法律也規定了企業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財產損失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條款,但也規定了安全責任主體觸犯刑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條款,並不影響整個法律的整體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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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法》第1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維護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
國家安全工作要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基礎,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全方位維護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