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業務素質,較強的工作能力,勤奮敬業,業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崗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格。
(三)具有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擬任職務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調入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經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和省級機關的,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的,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五)調任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歲;調任縣(市)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歲,調任其他科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要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省級以上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
其實公務員不壹定要在當地幹滿五年,壹定要達到最低服務年限才能辭職。在招聘公告中,有明確註明最低服務年限的協議,雙方應共同遵守。
但有些地區的招聘公告中並沒有對年限的要求。只有依靠後期制定的相關政策,才能將政府工作人員在原單位的最低服務年限限定在5年甚至8年,達不到最低服務年限不得調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壹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辭去公職:
1.未完成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的特殊崗位工作或離開崗位不到國家規定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未完成,本人必須繼續處理;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辭去公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