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傷殘等級的評定標準和賠償標準主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各省市的具體實施辦法。以下是主要的評估標準和補償標準:
壹.評價標準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對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確定傷殘等級。
職工因工負傷致殘,經治療後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功能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等級,從最輕到最重。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二、補償標準
壹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1)壹次性傷殘津貼根據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五、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1)壹次性傷殘津貼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標準是:本人五級傷殘工資18個月,本人六級傷殘工資16個月。
(2)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七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1)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7個月工資。
(2)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綜上所述,職工傷殘等級標準和賠償標準主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各省市的具體實施辦法。具體的評估標準和補償標準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異。如果員工發生工傷,需要評定傷殘等級或賠償,建議咨詢當地勞動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師尋求幫助。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職工醫療待遇的相關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