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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簡易程序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轉化為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有法定的適用範圍。根據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較少的簡單民事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在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

(二)發回重審的;

(三)* * *同壹訴訟中壹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過多的;

(四)依法適用企業法人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監督程序、公示程序和破產清償程序;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事實上,簡易程序有擴大其適用範圍的趨勢。例如,根據有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壹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若幹規定》第壹條。

第壹條關於適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的意見

該案適用簡易程序,但當事人未就如何處理達成壹致。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進行審查處理: (壹)異議成立的,案件移送普通程序審理,並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二)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當事人,並記錄上述內容。從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轉入審理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第十三條。

3.法庭需要多長時間?

采用普通程序的,試用期為6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同意,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期的,必須報上級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因此,適用普通程序的壹審案件的審理期限不得超過15個月。

參考法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規定》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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