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姓名權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5條規定了姓名權中關於姓氏的約定。自然人可以隨父姓或母姓,也可以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選擇其他直系長輩或贍養人的姓氏,供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大大擴大了姓氏的選擇範圍。
更名權的行使是怎樣的?
就姓名權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6條規定,自然人決定或者變更姓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姓名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自然人可以決定自己的姓名,也可以修改自己的姓名,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那麽如何改名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沒有規定。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7條規定,自然人變更姓名的,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完整記載變更姓名的原因,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室辦理。
改名後需要逐壹辦理戶籍、學歷更名、社保、銀行卡信息,說明改名是可以的,但是後續的壹系列變更非常復雜,還是不要輕易改名的好。
姓名權和姓名權有什麽區別?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我們使用的名字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名稱包括公民的姓和名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稱。狹義的姓名僅指公民的姓和名。生活中,很多人把姓名權和姓名權混為壹談。從法律權利保護的角度看,姓名權與姓名權的區別如下:
(1)姓名權的主體僅限於自然人。姓名權的主體有三個: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
(二)原則上只能有壹個名稱,也可以有多個名稱。
(三)姓名權在登記範圍內是特定的,姓名權不特定的。
(四)姓名權可以依法轉讓,姓名權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6條* * *自然人決定或者變更姓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姓名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