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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流失的認定依據

國有資產流失的認定依據如下:

1,敗於破產;

2.企業改制中的虧損;

3.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虧損;

4.經營不善,虧損;

5、國有公司、企業或上級主管部門人員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折股或者低價出售,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7.導致國有公司、企業停產、破產的;

8.造成不良影響。

國有資產流失的危害;

1,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減少:國有資產流失意味著國家財產的減少,直接影響國家財政收入,減少政府用於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的資金;

2.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國有資產流失可能涉及違規操作,擾亂市場經濟正常秩序,影響市場公平競爭;

3.公眾利益受損:國有資產屬於全體公民的共同財產,其流失損害公眾利益,可能導致公共資源分配不公;

4.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國有資產大規模流失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甚至國家政治穩定;

5.降低政府公信力:國有資產頻繁流失會讓公眾懷疑政府的管理能力,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總結起來,國有資產流失的認定依據包括破產、企業改制、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經營不善、高管造成的損失。國有資產流失的危害主要體現在減少國家財政收入、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損害公共利益、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和降低政府公信力。

法律依據:

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程

第二

本細則所稱資產損失,是指在基準日之前已經發生的各類財產損失、潛在經營損失和以前年度資本損失等。,已由企業清產核資核實。

文章

企業清產核資中認定的資產損失,應當按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進行核實認定。

第四條

對企業清產核資中確認的各種資產損失,應當根據有關會計科目,按照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待攤費用損失、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在建工程和工程材料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和其他資產損失進行核實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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