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為3000元-30萬元/件,具體價格可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市場調節價的民事訴訟案件(包括附帶民事訴訟僅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涉及財產關系的非訴調解民事糾紛案件,代理人在各訴訟階段收取的費用金額,按照以下標的比例累計計算。
1至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以下部分收費比例為8%-10%;不足5000元的,5000元起收費,但最高不能超過30000元;
2、65438+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收費比例為7%-9%。
3、5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的手續費比例為6%-8%。
4、1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收費比例為5%。
5、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含654.38+00萬元)的收費比例為4%-6%。
二、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有哪些?
第壹條為了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價格法》、《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準執業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規定,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未經許可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三)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