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內容:
1.寫下雙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號碼。寫下出軌方的事實和具體細節。
2.寫出軌方不再出軌的承諾,寫出軌方再次出軌應承擔的責任。確保雙方都簽上指紋。
註意事項:
1.保函由發行人自願簽署。
但如果是在脅迫下簽訂的,且發行人及時向法院提出撤銷請求,則保函因被撤銷而無效;
2.關於托管權歸屬的擔保內容有效。
當所有權被法院認定無效時,法院仍會本著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處理;
3.保函不得剝奪人身權利。比如,壹方提出離婚,以打電話或者與異性接觸作為成就條件,或者保證離婚後不再再婚的,都是無效的。
4、保證財產分配的平衡。
法院壹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如果對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以進行適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以支持“凈身出戶”的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辜壹方;但如果錯誤壹方不能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以酌情保留其財產的壹定份額。
5.以重婚,出軌,家暴為條件。
判決離婚時,以產權為處分對象的保證書壹般應被認為有效。
6.保函應符合法律規定。
比如侮辱、毆打、辱罵錯誤的壹方,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