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代表幾個國家的政府機構或地區組織依申請而發出的文件,記錄發明創造的內容,並在壹定時期內產生這樣壹種法律狀態,即該專利發明創造壹般只能在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由他人實施。
專利制度旨在保護技術免受專有權的侵害,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主體只能通過專利權人的授權才能獲得專利的使用權。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專利的使用呈現多元化趨勢,專利失效、撤銷、過期。只有充分了解這樣的法律制度,才能充分利用專利資源,為企業實現更多的經濟價值。
專利的兩個基本特征是“壟斷”和“開放”,以“開放”換取“壟斷”是專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分別代表權利和義務的兩面。“獨占權”是指法律授予專利權人在壹段時間內的專有權利;“公開”是指專利申請人將其技術公之於眾,以換取法律賦予的專有權,使公眾通過正常渠道獲得相關專利信息。
專利申請被授權後,因超過法定保護期或因專利權人未及時繳納年度專利費,或任何個人或單位請求宣告專利無效,經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並宣告無效後,稱為無效專利。無效專利對所涉及技術的使用不再具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單位成為專利權人。單位可以依法處分其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應用。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