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員必須審查適用於案件事實的所有主張的基礎。為了實現支付行為並在將來強制執行,原告必須通過壹項實體法上的主張來闡明其在訴訟中的主張是正當的。原告有這樣的請求權,他至少可以有通過提起給付之訴實現請求權的可能性。
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分類,以便於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民事權利的種類為排列體系,結合現行立法和審判實踐,將案由的排列體系分為壹級案由、二級案由、三級案由和四級案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當事人可以就債權請求提起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提起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支付存款本息的權利;
(二)對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國債、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的本息主張權;
(三)因投資關系產生的出資請求權;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二條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提前約定延長、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或者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釋訴訟時效問題,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當事人在壹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據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失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請求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