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復訂立勞動合同合法嗎?
勞動者不能重復簽訂勞動合同。對於重復勞動合同,後簽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經當事人書面確認後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實踐中,員工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將承擔以下後果:
1.公司有權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規定,公司有下列員工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合格的;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從業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員工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原公司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員工以欺詐手段與新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新簽公司也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
2.公司有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員工連續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嚴重影響工作任務完成,給公司帶來直接經濟損失的,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而且公司主張員工賠償的時候,賠償金額可以是壹個月的工資。
最後,原則上員工不能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但兼職等非全日制工作可以同時簽訂,除非與公司另有約定。另外,如果同時簽訂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且賠償金額較大,必要時可以找專業律師介入。
二、簽訂勞動合同時詐騙如何處理?
有幾種處理方式: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交勞動合同作為重要證據。用人單位偽造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旦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自己主張的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因此,誰主張勞動合同的偽造,誰就要承擔證明合同虛假的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和員工重復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在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如果發現用人單位弄虛作假,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也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假勞動合同作為證據提交法院,用人單位是偽造證據,應該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