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訴訟如何進行
1.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3.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者轉移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審理債權人主張的部分。依法被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壹債務人為被告,就同壹標的物提起撤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訴訟。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