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論》總結了歷代立法經驗和司法實踐,折衷得失,使之系統化、細致化。所以它的立法更審慎,內容更透徹,條目更簡潔,解釋更準確。其立法理論以儒家思想為基礎,以封建禮教為其法律思想基礎,因此是維護封建經濟基礎及其上層建築,調整社會各方面關系的主要工具。它是後世刑法的藍本。
通過唐朝與周邊國家頻繁的交往和文化交流,唐朝的法律也對古代亞洲國家的法典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大多照搬唐律。國際法制史學者將唐律與歐洲羅馬法相比較,將其視為古代“中華(中國)法制”的代表作。
《唐律》中的法條反映了唐代各個階級、階層的法律地位及其關系,以及壹些政治、經濟制度。這是研究唐朝歷史的重要文獻。
擴展數據:
初唐的法制基本沿襲隋朝。武德元年(618)六月,唐高祖廢除隋《大業法》,暫用隋《開皇法》。同年十壹月,又頒布了五十三條新規,對隋朝《開皇法》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同時命群臣槍斃裴濟等人,並以開皇之法為基礎,撰寫新法。武德七年(624),三月編定,四月頒布,為武德律。
鑒於當時中央和地方對審判中的法律條文理解不壹,每年科舉中的明、法考試也沒有統壹的權威標準,永輝三年,唐高宗下令召集法律通才和壹些重要朝臣,逐句講解永輝法律,“句句意疏”。
繼承漢晉以來,特別是晉代以來張飛、杜預註法的成果,歷時1年寫成《法書》三十卷,與《永惠律》合編。永輝四年(公元653年)十月,經高宗皇帝批準,該議附於法,頒布施行。分數12,30卷* * *,稱為《永輝律書》。
法典到了元朝以後,人們以“議法”二字開始,所以也叫“議唐律”。由於全法權威統壹的法律解釋,給實際司法審判帶來了便利,以至於《舊唐律》壹書說“當時破獄者,無不引而分析”。討論的作用很重要。在《中國法律發展史》壹書中,學者楊洪烈認為“永輝之法,只靠討論流傳至今”。
百度百科——論唐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