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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確權面積怎麽算?

法律分析:1。根據1982《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規定,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實施以來,農村村民占用宅基地面積未擴大的,可以按照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2、1982《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1987《土地管理法》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超出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按實際使用面積登記。

3.1987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核定的面積進行權屬登記,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屬證書的備註欄中註明超標面積。單獨建設房屋或者現有房屋搬遷、改建、重建或者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並按照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權屬登記。此外,符合規定的分戶建房標準的無房戶,其目前的宅基地未超過戶均總面積的,不視為超面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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