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稅收執法的三大體系是什麽?

稅收執法的三大體系是什麽?

三項執法制度是行政執法公開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

詳情如下:

1,行政執法公示系統。公平、公開、合法、透明是依法行政的應有原則,也是執法單位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各縣市區也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了執法公示制度。要宣傳“前、中、後”的全過程;

2、全過程執法記錄制度。農業農村部法規司根據司法部制定的世界行政執法文書基本格式標準,制定農業行政執法基本文書格式文本;註意視聽資料的保存;註意案卷的歸檔;

3.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律審查制度。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之前,應當進行嚴格的法制審查。未經法制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全面推行稅務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意義;

稅務行政執法的“三個系統”集中於三個關鍵環節:稅務行政執法的源頭、過程和結果。通過采取主動公開的方式、全程記錄的手段和法律審查的措施,使稅務行政執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稅務行政執法行為可記錄、可視、可追溯,每壹項重大稅務行政執法決定都接受法律審查,進壹步促進稅務行政執法的合法、公正、規範、透明。對於行政相對人來說,有利於進壹步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更好地維護其合法權益;對於執法人員來說,有利於保證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有效防範執法風險;對於稅務機關而言,有利於優化稅收行政執法管理模式,提高稅收行政執法質量,維護政府公信力,營造更加規範有序、公開透明、公正高效的稅收法制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壹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補充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

  • 上一篇:適合藝術生跨專業考研的專業有哪些?
  • 下一篇:四控兩管壹配合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